合伙人的平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事实上,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具体方式包括四种: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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