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即身份证明)。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以及侵权做法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手续。(原件必须在提交手续时交由立案人员审核。)
2、如实填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财物、金额及证据、事实与借口等内容。(提供另一方的牌照号和所属的出租公司名称就能够了)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证据保全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3、提供保全保证书,必须写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名称、地址及保证的内容、用于保证财产的名称、保证金额。保证人应在保证书上签名盖章,并提交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手续和保证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4、保证财产的权属和价格的证明手续。用于保证的财产能够是现钱(应提供存折)、房地产(应提供权属证明)、车辆(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股票等所有权明确、依法能够流通的财产。保证人对保证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罚权,并且无设置保证或被执法部门查封。保证财产权属凭证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5、其他相关的证据手续。还有请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议。申请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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