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要举报信用卡诈骗的,应当去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当事人发现有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去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收到报案材料后,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发现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口头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