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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2020-04-03 来源:乌哈旅游

律师分析:在经济交往中,有些合同当事人在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又反悔的情况经常发生,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对要约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如果法律上对要约的撤销不做限制,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既会否定要约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拒绝了同其他人做交易的要约,如果这时要约人撤销要约,就会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再如,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可能为承诺做了准备工作,如为购买商品付款而向银行贷了款,这就要支付银行利息;或者为了准备接受来货而租赁了仓库,这就要支付租金,等等,如果要约撤销了,受要约人就要承受以上所支付款项的损失,为此,本条对要约做了限制性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不得撤销要约。其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例如: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被要约在半年内或一年内有效,受要约人就可以在此期限内作出承诺。那么这段时间内要约人就不得撤销要约。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例如:要约人为完成交易,使受要约人愿意作出承诺,与自己订立合同,在要约中以某种方式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本公司注重信用,一经承诺,即受本要约约束等。

第二种情况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例如:要约的内容是出售一批农用机械,受要约人为应农时的需要而准备购买,并且基于对要约人的信赖,已经向银行贷款,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就不得撤销要约。

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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