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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2022-06-19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主观: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 公务员法 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以上就是网小编整理的资料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 劳动仲裁 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对上述介绍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网进行 法律咨询 ,也可以拨打网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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