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允许地方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根据《解释》,一些情节轻微的盗窃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未成年人作案、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参与盗窃且未获赃等。此外,对于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别对待。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结语
根据《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对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各地可以在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标准。对于情节轻微且具有特殊情形的个案,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予以适当处罚。因此,在处理盗窃行为时,需要区分家庭内部的小偷小摸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个案,也应与社会上的案件有所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