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一定要婚检。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婚姻登记前必须要进行婚检,婚检做与不做全凭自愿。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 结婚登记 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 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 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 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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