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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如何向用人单位提出投诉?

2021-02-24 来源:乌哈旅游

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通过电话、信件或官方网站举报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并可以调查下级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者可投诉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若违规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以上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合同法》。

法律分析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提交举报信,或者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工资问题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结语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提交举报信,或者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举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进行监察,并对劳动保障争议进行处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金额,并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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