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带齐产权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到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
1、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十五天内,由出租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出租人应提交的文件:
(1)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或出租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3)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4)委托代理出租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5)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6)向境内流动人员出租和有房屋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7)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应提交市房地产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2、承租人另须提交下列文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境内法人须提交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境外人士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
(4)境外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3、除提交上列文件外,并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主管部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后,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五天内核发《房屋租赁证》,凡不符合的,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件退交申请人。
4、领取《房屋租赁证》,即租赁合同生效日,双方应履行租赁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也应在15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崐变更或注销登记。
5、房屋转租应在签订书面房屋转租合同之后,填写《房屋转租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出租相同的文件,主管机关一般在五天之内审核完毕。凡符合规定的,由主管机关在原《房屋租赁证》背面的转租注记栏中加盖准予转租专用章后,把房屋租赁证的交还转租当事人。
6、《房屋租赁证》作为房屋合法租赁的法定凭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凡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在两年以内的,按合同实际租赁期填发《房屋租赁证》,合同租赁期超过两年的,先填发有效期两年,到期由租赁当事人持已登记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到原受理登记的主管机关换发新崐的《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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