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起算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民事权利主体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来确定起算点,一般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具体计算方法包括约定履行期限、主张权利时起算、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延长。
法律分析
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如何确定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一般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也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具体的起算点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如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若有特别规定,应依照其规定。若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需进一步咨询,可致电在线律师解答。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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