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亲密照片、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认定“第三者”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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