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借条的证明力取决于其瑕疵情况和借款金额。小额借贷关系可凭借借条认定成立,无需高证明标准;形式上有瑕疵的借条需出借人提供其他支付凭证;金额较大的借贷关系需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单凭一张借条认定高额借贷关系成立存在社会风险。
法律分析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仅凭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
第一,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于这类小额借贷关系,不需要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解决许多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一种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借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
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条证据,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小额借贷情况下,借条证明力较高且不需要过高的证明标准;而对于存在形式上瑕疵的借条,应由出借人提供其他支付凭证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避免造成社会风险。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借条的证明力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遵循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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