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需要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需要特别注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拓展延伸
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阶段。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产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需要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尊重女职工的权益,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