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能否在预定的时间内交付使用,直接关系到项目经济效益的发挥。对于工程进度的影响因素,一般认为有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和设备因素、机具因素、地基因素、资金因素、气候因素、环境因素等等。 法律咨询:工程款难结该怎么办 我在某建筑公司承包水电工程,工程竣工已经四年多,现在甲方已经付清工程款,我去要工程款时,公司说土建承包人亏本挪用了我的钱,叫我找土建承包人,土建承包人又叫我找公司,我现在想起诉,但我没有承包合同,只有工程结算书。请问我能起诉吗我应该起诉谁 律师回答: 可以起诉某建筑公司。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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