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保险人既往结节是否会被视为假隐瞒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知道自己患有某种疾病或异常,但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拒绝理赔。如果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患有某种疾病或异常,那么应该查明是否具有不知情的正当理由。如果被保险人有正当理由无法知道自己患有某种疾病或异常,那么被保险人既往结节不应视为假隐瞒。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人有权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不披露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以至于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或者确定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人在核保时,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可以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条款未约定的事项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的,应当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损失大小有关的证明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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