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根据有限责任原则组成的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通常情况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上的根据。但是,在处理跨国公司的破产时,除了有限责任这个一般规则外,还应考虑到母子公司间关系的特殊性,特别是透过“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的表面现象,考察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及其经济利益的整体性。母公司往往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或运做,不惜牺牲子公司的利益。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某些国家的破产法或公司法虽然坚持将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但在实践中往往也采取一些例外的做法,使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担负一定的责任。使母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子公司的债务,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在母公司或子公司破产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母子公司各自的债权人应如何分配各公司的财产?
即母子公司的债权人公平获得清偿的一项原则。当母公司破产时,因为子公司的财产是母公司所投入,是母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无论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实施控制,母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就这部分财产享有请求权。但是母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就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而子公司债权人持有异议时,考虑到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总是居于控制的主动地位,应该给子公司的债权人以特殊的保护,赋予其优先的地位。当子公司破产时,只要具备揭开公司面纱的客观要件,子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母公司要求清偿,但以不损害母公司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若符合上述实质合并的要件,即可将母子公司的财产与债务合并计算,使母子公司的债权人公平受偿,因为无论哪一方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都将有失公平。但是能证明母子公司不存在业务合一,财产混同,帐目不分以及其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则可维系母子公司各自独立的人格,就个别财产分别清偿。
《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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