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院对不起诉的程序包括审查、决定、宣布和送达、善后工作以及报请批准。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决定权,并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分析
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不起诉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包括:(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三)宣布和送达。(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五)报请批准。根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拓展延伸
司法体制中的不起诉案件决定权归属问题
司法体制中的不起诉案件决定权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和行政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案件的决定权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这一权力的归属主要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权时,需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构,在不起诉案件决定权的行使中,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旨在维护法律公正和权威。通过审查、决定、宣告和送达等环节,检察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并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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