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的归属权与婚前或婚后财产有关,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归属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后的回迁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增购面积费用需返还另一方一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后的回迁房,夫妻双方均享有一定份额,增购面积费用根据情况分割。若拆迁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建造或购买的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二、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
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
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不同情况,我们可以确定其归属性。对于婚前财产中被拆迁的房屋,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回迁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增购面积费用应返还另一方一半。对于集体土地性质的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按人头计算,夫妻双方均享有份额,增购面积归属情况根据折抵与现款结合或夫妻共同出资来确定。对于婚后所建或购买的被拆迁房屋,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应当合理划分财产归属,确保双方权益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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