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2、公安机关写起诉意见书,把案卷材料、证据送到人民检察院;3、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4、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公安机关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5、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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