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通过民政局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如果双方已经协商好了,那么可以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需要就婚姻,子女抚养及财产和债务都进行处理达成离婚协议,另外还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关于财产的信息材料,一寸照片等材料;另外一种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去法院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当事人本人带着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等材料,到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起诉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起诉书需要写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有孩子的,还需要准备孩子的出生证明。有财产的,需要提供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清单,对方有过错的,需要提供对方过错类证据。3.离婚案件原则上采用原告就被告管辖。如果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可以向被告的经常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地。4.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且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材料一般需要一式三份,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各一套,自留一套备用。
一、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一)、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孩子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全部达成一致,可以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
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在双方对离婚完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因长期在外工作的原因,不便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可以参照诉讼离婚的方式在长期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一般法院会有相应的简便操作方式,针对这种一致的情况,一般当天可以办理完毕。
(二)、诉讼离婚
无论是对是否离婚还是孩子、财产分割哪一方面无法达成一致,一般都无法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只能由一方到法院。
至于到何地法院起诉则是很重要的问题,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也有例外,如下列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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