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三级收费标准:0.45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 /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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