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1、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2、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自然性质变质、损坏或超过有效储存期的情况除外。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
1、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相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品本身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范围: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管人在违约情况下可能承担的责任。在一些案例中,保管人可能因疏忽或故意造成货物损失、延误交付或未按约定妥善保管而违约。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管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赔偿损失、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等。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风险防范措施,如合同条款的明确、保险的购买等,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违约风险。综上所述,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范围的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范围涉及储存期内的保管不善所导致的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以及验收后发现仓储物品与约定不符合的赔偿责任。保管人应按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并及时通知存货人。若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导致的仓储物毁损、灭失也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仓储物品本身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变质、损坏,保管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仓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管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保护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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