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调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新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虽然新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表述上未作改变,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已发生改变。由原法中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调整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原农业部出台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24号〕》精神,只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均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法要求,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实施动物检疫,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地区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部门不得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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