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本包含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伤残案件所有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因为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现对以上诉讼请求所要提供的证据进行简单的罗列:
1、医疗费。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相关病历、诊断证明等。
2、
后续治疗费。提供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费的证明文件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3、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提供有收入和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明以及需要护工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护理人员没有工作或雇佣护工的,只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4、伙食补助费和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基本不需要证明,只要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即可主张,一般可以获得赔偿;伙食费是外地治疗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与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需要提供消费的票据。
5、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如病历或出院小结中注明“加强营养”。
6、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收入情况和单位扣减工资证明等证据,若工资收入超过一定标准时,还需提供纳税证明;没有固定收入的,提供近三年收入情况证明,如银行对账单、纳税证明。
7、交通费。提供正式的票据,证明与就医有关的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8、鉴定费。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
9、残疾赔偿金。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以及户口证明,如果在深圳诉讼,符合农村户口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的,应该提供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居住满一年的证据,如暂住证或居住证、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或出租人证明、房产证等,和事故发生前一年在深圳市有稳定收入的证据,如一年劳动合同、工资表、存折、社保证明、纳税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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