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超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即客运车辆、货运机动车,分四款分别作了处罚规定。其中,第二款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和超范围运载的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规定了两种应予处罚的具体行为: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关于机动车载质量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二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这是货运车辆严重超载的标准。即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行为就是严重超载。2.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与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载客”,不仅仅指货运机动车用于经营性活动时运载的,才是载客。而是指除货运机动车根据规定核定的附载作业人员之外的,都属于载客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超载和超范围运载这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有较大危害行为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就是指为了使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得到根本纠正,使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后,才能允许继续行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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