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主要是以货物交付为原则,一方交货一方付款。
货物交付的主要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现实交付
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简易交付
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指示交付
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一、买卖合同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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