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新户口本需要带身份证或者旧的户口本原件就可以办理,如下:
1、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新(打印)的,如果本人是户主的,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办理;
2、如果当事人不是户主的,可以由户主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书及更新户口本信息的相关资料(如结婚证等)及户主本人的身份证等。
一,办理流程如下:
1、携带二代身份证或者能证明身份的材料,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单位开具相关个人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
2、缴费。补办户口本,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3、凭票据领取新的户口本。
二、户口本的用途如下:
1、办理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手续,需要当事人户口本;
2、购房或卖房,需要当事人出具户口本;
3、证明亲属关系,办理继承,赠与等需要户口本;
4、孩子建档,办理出生证明,落户,入托,上学,等需要户口本;
5、新入人员的户口登记、兵役登记;
6、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生育申请、办理机动车、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综上所述,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递交补领或者换领申请。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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