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后需在病情稳定后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科学量化受害人因损害导致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评定。伤残鉴定包括伤情鉴定、伤残程度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等。此外,还有医疗纠纷鉴定、保险理赔鉴定、影像学资料认定以及损伤后误工时间审查等。这些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法律分析
一、工伤事故之后多久做伤残鉴定
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应该在病情稳定之后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伤残鉴定及相关分类
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临床法医鉴定项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该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该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工伤认定后的伤残鉴定应在病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单位和个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是为了量化受害人的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程度,解决社会需求。该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