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方面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根据委托收款邮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存留,并立即通知付款人。
一、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
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如下:
1、发出追索通知,内容包括通知的当事人,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
2、确定追索对象。该被追索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
(1)请求清偿金额。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2)受领清偿金额。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偿金额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一义务即是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被追索人即可拒绝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
(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72条之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
二、汇票追索权是指什么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或者期前不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律原因时,依法行使或者保全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等法定款项的票据权利。再追索是指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者其他法律原因消除。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定义是什么
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向付款人或付款人开具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汇票承兑后,承兑人有责任无条件支付到期票款。汇票可以贴现给银行或转让给银行,不得签发无对价汇票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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