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农业用地。在苗圃用地确定以后,就应该按育苗圃地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1)苗圃地应选择交通方便的地方,即靠近铁路、公路或水运便利的地方。以利于苗木的出圃和苗圃所需物资的运入。设在靠近村镇的地方,以便于解决劳力、畜力、电力等问题。尤其是在春、秋苗圃工作繁忙的时候,便于招收季节工(临时工)。同时也要注意远离污染源,即离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远些。(2)自然条件,地形选择排水良好、地势较高、地形平坦的开阔地或坡度为1°~3°的缓坡地为宜。既宜灌水又宜排水,也便于机械化作业。容易集水的低洼地、重盐碱地、寒流汇集地、风害严重的风口等地,都不宜选作苗圃地。
法律依据:《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第五条 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 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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