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内丢东西,盗窃人应承担责任,店员无赔偿义务;员工失职造成损失,应赔偿,从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第三人侵权,由其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人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店内丢东西,应由盗窃人承担侵权责任,店员不是盗窃人,没有赔偿义务;但员工因为失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餐厅消费顾客财物被盗,如果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餐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员工失职导致店内财物失窃,应如何追究责任?
在员工失职导致店内财物失窃的情况下,追究责任是必要的。首先,应进行调查以确定失窃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人。如果员工明显存在疏忽行为,如未按规定锁好柜台或未履行安全巡查职责,可以考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或甚至解雇。此外,雇主还可以采取措施加强安全措施,如增加监控设施、加强员工培训以提高意识等。同时,如果店内存在管理缺陷或安全措施不完善,雇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追究员工责任的同时,也应对店内的管理进行审查和改进,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结语
店内丢东西,应由盗窃人承担侵权责任,店员不是盗窃人,没有赔偿义务。员工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不超过工资的20%。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应补充赔偿责任。在员工失职情况下,调查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和加强安全措施,同时审查和改进管理,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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