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的事实婚姻,不需要退还彩礼,除非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1994年之后的事实婚姻不被法律承认,需退还彩礼,如已消耗部分则只需退还未消耗部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彩礼是不需要退还的,除非双方最终离婚了,且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如果是在1994年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不予承认,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如果分手,彩礼需要退还。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所消耗了,则只需退还未消耗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马阳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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