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指新兵在部队训练,未经上级批准而擅自逃离部队的兵士。
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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