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公司营业执照需要的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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