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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中造成对方损失需要也没有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0-09-09 来源:乌哈旅游

《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格式合同就是在与对方没有协商条款所存在的合同,其目的性就是为了多次的进行使用,但对于里面所存在的条款,只要对对方存在不利的情形,那么此条款就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所在,在签订合同时就一定要注意,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一、商业秘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商业秘密合同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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