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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2020-06-02 来源:乌哈旅游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愿意采取口头协议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动派遣组织为其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其他条款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

考虑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时间相对于全日制工作时间短,和可能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特殊情况,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不宜再采用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及相关手续,应比全日制劳动合同更加简便,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针对全日制用工规定的超时加班、休息休假、医疗期、女工三期、集体协商代表资格等规定,可以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档案实行社会化管理,改变单纯由用人单位保管的方式;劳动者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即可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一、兼职协议如何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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