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由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两种人构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各方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参与斗殴态度一般或者尾随参与,且在斗殴中作用不大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2、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客体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行为多的发生在公共场所,往往同时造成对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由于行为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公然向社会挑战,破坏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的行为,虽然也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但其主要侵害的是公共秩序,这是聚众斗殴罪的重要特征。
3、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藐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双方斗殴的目的有的是为争夺势力范围,制服对手,以便称霸一方;有的因团伙成员受到侵害,出于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逞强称霸;有的为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过失不构成罪。
4、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斗殴的行为。即行为人聚在一起,或为私仇、或为争霸等原因,而大打出手。聚众斗殴罪的重要特征有两个:一是聚众,即拉帮结伙,纠集多人;二是斗殴,即双方互相撕打。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大多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斗殴的双方都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这种大规模或者持械进行的殴斗,不仅参加人数多,而且双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准备,带有道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如果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分别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只要是聚众斗殴,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就构成犯罪。如果是有下列情之一的,则加重其刑罚: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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