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补偿是以市场评估为准吗根据新的办法,今后将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为防止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偏低,有关部门还搜集了不同区位今年以来的二手房交易案例并以此确定评估价格的下限。另据了解,为了鼓励城市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扬州还规定对选择货币补偿者及提前搬迁者增加补偿金额;如果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补偿低于最低标准者按照最低标准补偿;按照最低标准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者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政策,扬州此次也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安置面积从“限制在人均40以内”修改为“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至3倍的范围给予补偿。”另外,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者增加20%的补偿金。
二、房屋拆迁补偿价应如何评估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旧的城市配套设施及功能已不再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在一定时期内必将成为重要的课题,政府也必然出台一系列的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新的提出拆迁货币化补偿,对我国城市旧城改造推进了一大步,也是我国拆迁改革中的一大举措。但是,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就如何合理化做好房屋拆迁估价?拆迁人如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这是我们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在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精神以及不符合。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例如: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其次,中也找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土地的补偿价没真正的体现。有些城市现行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是结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其最终结果也只能最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状态价,而不能正确反映这一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效用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这一无形资产价,当然这一最终结果普遍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没能充分地考虑房地产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因数,而是将土地与房屋重置价合并计为基准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测算,其结果必然导致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其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价格高这一歪理;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体现其政绩,压价、压成本、坑民、损民、与民争利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根据新的办法,今后将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