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加说明
附录A:(标准的附录)
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