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还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相关法律知识: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二)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三)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一、了解要约是什么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是什么意思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情况下,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商业广告表达了希望和收到广告者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且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一经相对人承诺,广告发出者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它不含有可能订立的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收到广告者也就无法进行承诺;另外,收到广告者人数众多,若都能据此承诺,并要求收到广告者受同样的履行约束,则有可能出现广告发出者难以履行情况的发生。只有在商业广告本身内容具体确定,同时广告发出者表达了收到者不需要与之进行进一步的商谈即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与商业广告对应的广告是悬赏广告,我国《民法典》未对之性质进行明确届定,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其为要约,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却存在严重分歧。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其为要约,相对人完成广告要求的内容即为承诺,广告发出者应对其负担合同上的给付义务;也有的将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即使完成广告内容者并不知悉广告,也就是在未与广告发出者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也有权要求广告上载明的报酬。我们认为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在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较为简便易行。
那么怎么判断商业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通常情况下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即为可以被外界所客观认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特定的相对人,包括具体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但不一定只限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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