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3、驰名商标保护。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7、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8、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9、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
10、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描述性或者显著性。
一、提出商标异议的流程
提出商标异议的具体流程如下: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先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最后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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