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书是给原告还是被告
1、裁定书不仅会给原告,还会给被告。法院在裁定后,应该制定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以保障其知情权、举证权、申请回避的权利、辩论权等诉讼权利。驳回起诉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然应当向被告送达,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也应当公告送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还可以上诉吗
法院一般基于以下情形驳回诉讼请求: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但是如果有新证据,在判决书生效前你可以上诉。如果上诉期满,则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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