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二)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三) 女职工产期保护
(四)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五)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法律依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七十四条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应设置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来确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 200名时,每增200名时,增设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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