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金,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具体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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