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 抵押贷款 流程: 1、借款人持有效购(建)住房资料、首期付款凭证领取、填写申请表,由借款人(配偶)单位签章后连同所需提供贷款材料交由中心审核; 2、中心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 3、批准后通知借款人(房产共有人)签订借款( 抵押 )合同、开办还款帐户及办理保险手续。 4、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地产抵押(或期权)登记表等,交由中心经办人核对; 5、借款人持受托银行审验后的 借款合同 、 抵押合同 、 房产抵押 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将期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回中心。 6、资金划拨:中心根据办理完善的借款(抵押)合同、房产抵押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等,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中心在受托银行所设立的 委托贷款 专户,并通知受托银行发放公积金抵押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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