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重要流转税之一,在各国的税收制度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其作为我国重要的税种,通过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征收一道消费税,纠正消费者的偏好误差,纠正负外部性以及调节收入分配。
具体作用:
一、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如为了调节特殊消费,将摩托车、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列入征税范围;为了节约一次性能源,限制过量消费,将汽油柴油等油品列入征税范围。
二、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目前只对目前属于奢侈品或超前消费的物品以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品征收消费税,增加购买者(消费者)的负担,适当抑制高水平或超前的消费。
三、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通过征收消费税,把实行增值税后由于降低税负而可能减少的税收收入征收上来,基本保持原产品的税收负担,并随着应税消费品生产和消费的增长,使财政收入也保持稳定增长。
四、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开征消费税有利于配合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种进行调节,缓解目前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矛盾。
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我国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可减少消费税对社会的影响。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应税消费品脱离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后,就不再征收,具有征收环节单一性的特点。(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即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也就是说,它可以根据每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征收方法。即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指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价格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5)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豪华程度、结构性能)过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质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税额。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也就是说,消费税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征收,也无论是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有些消费税,直接由消费者负担,例如就消费行为征收的筵席税。
(7)消费税没有减免税。消费税选择征收的消费品一般为需求弹性较大的非生活必需品,是由有相应消费能力的消费者负担的一种税,不需要通过减免税来满足不合理的消费需求。为了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人,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社会特殊消费的作用,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其余应税消费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更好地增强人们对消费税的理解,引导居民健康的合理消费,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其次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大的现实,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最后对消费税制度的研究也可以更好地落实我国导向性政策的实施,对新一轮税制改革提供了明确方向。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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