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函可以通过书面交付、公证交付等方式通知。虽然书面送达和收据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无法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如果债务人拒绝签署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交付情况,人民法院将承认交付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