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1、客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
(1)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者取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者应当知是通过前述情形获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
3、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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