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处理非典引起的合同纠纷时,应注意维持合同关系,通过变更合同内容实现合同目的,排除不公平结果,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第一次和第二次效力,同时对解除合同提出补偿要求需考虑损害情况。
法律分析
由于情势变更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根据现有的经验,难以作出科学界定,执行时更难以操作。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因非典影响而引起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应注意通过变更合同内容,尽可能维持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实现合同当事人订约目的。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多做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有学者将适用情势变更处理合同纠纷时所发生的效力分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对于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需排除其因情势变更所可能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如增减给付、延期分期给付、同种给付变更或拒绝先为给付等,称为第一次效力。如第一次效力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结果的,才允许其发生拒绝给付、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第二次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是以自己方面遭受不利益后果为理由而提出主张的,并且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带来损害,应当向对方作出适当补偿。但如果是以对方因情势变更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为理由提出主张的,且因情势变更未给对方造成损害,则无须作出赔偿。
拓展延伸
合同中情势变更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各方原定的条件、条款或履行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在法律上,情势变更通常需要根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解释和适用。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考虑合同的修改、重新谈判、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因素。法律解释与适用的目的是确保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处理情势变更问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结语
在处理因非典疫情引起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应优先考虑变更合同内容,实现合同目的,并通过调解工作解决纠纷。情势变更的效力可分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需排除不公平结果。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若因自身遭受不利益提出主张,应向对方作出适当补偿;若因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提出主张且未给对方造成损害,则无需赔偿。在法律解释与适用中,应确保公平、公正和合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有效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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