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见,王某与单位的劳动纠纷如果被法院认定为劳动争议或者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它案件,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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